本篇教程学习的是创意设计的版权保护困境,喜欢的一起来学习吧。
那我们开始今天的教程吧。
1.以音乐喷泉为例,它有灯光、有舞美,它其中的艺术创意甚至是技术创意,是非常丰富的,但是音乐喷泉本身以及其中的创意,能否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呢?虽然原告在进行版权登记的时候,登记为类电影作品,但是版权登记只是自愿登记,因此难以构成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
2.著作权法对于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类型化所列举的类别,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意义的,在我国,很多学者认为作品保护的类型它是法定的,像本案当中的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应该也可以符合这个要求,然后进一步解析了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一种由优美的音乐、绚烂的灯光、瑰丽的色彩、美艳的水性等包含线条、色彩在内的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这种喷射效果显然具有审美意义,可以被解释为美术作品。
4.把动态音乐喷泉解释为美术作品的结论,华东大学王迁教授持反对意见,他认为第一音乐喷泉不符合美术作品的法定含义及人们的普遍认识,美术作品到底是在平面上还是立体上,只是这个载体的物理形状和物理性质不一样而已,第二作品作为法律抽象的产物,本身无所谓平面或立体,第三如果一个所谓的作品不借助物质载体加以表现,也就是没有固定形态的设计,并不属于美术作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