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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节课讲第三部分,教育法律法规。
重点考查的是是第七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节选)
其次考查的是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第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八部《儿童权利公约》
第九部《幼儿园工作规程》是幼儿教师的内容。
2.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是单选题的考点。
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要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有三点: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②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结合 ③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强调的是德育,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
4.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5.第十二条,【语言文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是指上级管理下级,分工负责是指不同级别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6.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