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课我们学习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话不多说,让我们开始今天的课程吧!
1、制定义务教育法的目的:(1)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
2、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的政策】,两免:(1)不收取学费和学杂费;(2)免费提供教科书。一补:给予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3、义务教育法的保证措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比如说农村和城市教学设施设备的均衡)】。
4、义务教育法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5、【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就需要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因为身体状况可以【提交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可以延迟入学】。
6、【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是不需要考试的,应该遵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到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7、【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设置相应的【特殊教育的学校】,例如:【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
8、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并且要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