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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节课讲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注意,不是十六岁。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2.第五条,【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要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初见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责任】学校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5.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条 【公共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第三十六条【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