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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 《中华人名共和国教师法》(节选)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我国第一个教师节是1985年9月10日,这是单选题的考点。
2.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习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第八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
(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