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2、【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因为以下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1)学校的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有明显的疏漏或者是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而未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4)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或者是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工作的疾病,但是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情,但是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是伤害,学校发现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学生,或者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反工作要求的行为。
3、总结:学校提供的一切场所、设施、食物没有符合相应的要求或者是标准的,然后是学校需要承担的工作没有做的。都需要学校承担责任。
4、接下来是【案例分析】,关键词【没有点清人数】,司机违反了工作职责中的工作要求,所以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5、然后是【学生或者是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有以下情形造成伤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是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自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是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老师告诫,但是不听劝阻的;
(3)学生/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但未